1、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1人轻伤的,可以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1人重伤,造成6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
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