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不是法定的,可以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2、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自然人之间借贷对
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