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从现在开始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申诉书。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企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
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