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规定》中,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第三级案由之下设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不能涵盖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全部内容,给审判实践中案由的确定和案件的审理带来不便。本《规定》根据《
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将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升为第三级案由,置于
侵权责任纠纷第一级、第二级案由之下,体例、结构上更为科学合理,在确定案由时也更为方便。在确定案由时应当注意,本案由是针对《侵权责任法》第6章而设定,基于第6章中的每一条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均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上则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