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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解释

更新时间:2022.12.30

法律对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上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这个范围的案件才能进行受理。人民法院只受理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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