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
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登记地应在本市辖区内;
2、机构注册登记应在5年以上;
3、律师事务所应有10名以上专职从事公司类法律事务的律师;
4、会计事务所行业综合评价应在2A以上;
5、有参与办理破产案件或相关业务(如担任
清算组成员、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的
委托代理人、受委托参加企业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受管理人聘请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相关工作、担任企业破产案件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法律顾问等)的经验或能力;
6、无《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所规定的不宜担单位破产管理人申请书任管理人的有关情形;
7、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三年内未受行业主管机关等部门违法、违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