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6法释[2000]13号)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