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
起诉的期限如下:
1、一般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一个月。
2、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在一个月的基础上延长十五日。
3、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审查起诉的期限为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4、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二、人民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