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首先,对于网络数字财产而言,由于其具有独立于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服务的特性,因此,当网络用户将此类财产存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中时,其与后者之间实际上就形成了一种保管合同关系,而在此种法律关系项下,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存放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的财产,自然应享有无可辩驳的继承权。对于网络服务而言,由于其来自于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对性法律关系,因此是否属于
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还需要根据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进行判断。但需注意的是,由于网络服务协议大多为格式合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占据较大订约优势,因此,不宜仅以协议约定为依据对网络服务的可继承性作出判断,还需要从客观角度判断该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只有当某项网络服务具有明确的人身专属特性,以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在订约前对网络用户的适格性进行逐一审查时,网络服务协议中对于网络服务可继承性的约定,才有可能产生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