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清算应当先由
股东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故意拖延清算的,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