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日内。
1、行政复议答辩的期限是十日内。行政复议答辩时限的十日是自然日。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可以顺延到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关于
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2、根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
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