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规定的重大突破体现在:1.该规定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范围及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权作了统一的规定。2.以前下发的复函性司法解释,对处理相关案件产生的实际影响依据法律的确定性原则予以规范。3.解决了1990年二个相互矛盾的复函冲突问题。4.确立了财产犯罪受害人的民事诉权,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挽回其物质损失的前提下,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则,避免财产犯罪人以外的
共同侵权人逃避民事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行为虽
未构成犯罪,但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将他们作为共同侵权人起诉,就使他们能够承担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受到应当受到的民事法律制裁。以上就是
合同诈骗罪民事赔偿的标准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