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权的免责等等。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具体如下:
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侵权的免责。
2、产品质量侵权的免责。
3、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免责,《民法典》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4、污染环境侵权的免责。
5、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权的免责。
6、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侵权的免责。
7、因饲养的动物引起侵权的免责。
8、
无行为能力人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免责,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