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护商业秘密是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所谓
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