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
起诉债务人后是可以单独
起诉担保人的。
保证债权和主债权不属于同一个诉讼请求,并未违反“
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是指对裁判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判的同一纠纷,当事人不能再提请裁判机构重新裁判。
如果债权人通过起诉债务人不能获得充分受偿,应允许债权人再起诉保证人,以实现设立担保的目的,从而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
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