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闲置是否收回,回答如下:
宅基地长期搁置是否会被国家再次收回,还得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发布)
第五十二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
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
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果是以上情况,宅基地会被收回,如果没有国家的公共基础建设,只是外出工作或迁户口导致的宅基地闲置的情况,其使用权还是照样保留。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