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的适用条件是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
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于假释不得适用的人群是: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的程序非常严格,不经过法定的程序是不可以假释的。假释的考验期限是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届满以后的积极后果是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于假释撤销造成的后果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并且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