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
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
道路交通事故的,
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
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
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