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但是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免予处罚。一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规定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例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例如进货时留存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但是,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予处罚。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的进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便于追根溯源,对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查处。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经营者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依法处理。同时,不免除食品经营者应负的民事责任,因不合格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