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
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从举证能力方面来看,离婚
诉讼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人支出情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能力上势均力敌。因此,在
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
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