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九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及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中都出现了“原办理该婚姻(结婚)登记的机关”而在〈婚姻登记条件〉中出现的不是“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的字样,因此,其意思不是限定必须在原结婚登记机关
办理协议离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