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41条和第67条和《
国家赔偿法》第9条和第13条的规定,行政
赔偿请求人提起
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
1)原告是
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作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
法定继承人或
遗嘱继承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原告。
(
2)有明确的被告。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执行行政职权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原告提起赔偿诉讼,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赔偿争议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赔偿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
管辖的规定。
(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
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时效为2年,从侵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对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并请求赔偿的时效按照行政诉讼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