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在维权实践当中,许多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以协助申报伤残签定为由,强迫劳动者签定辞工申请书,先期
解除劳动合同,伤残等级确定后,支付给劳动伤者一次伤残补贴,
一次性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医疗补助后,不再
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表面上看,用人单位似乎没有过错,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种作法实际上,是与现行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不符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劳动者在负伤后,除本人自愿申请辞工外,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针对用人单位以协助工伤签定为条件,要求劳动者填写辞工申请的作法,应当认为是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
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四条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