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撤回仲裁申请,是指
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请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
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撤回仲裁申请须由仲裁申请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提出;
(2)撤回仲裁申请须采取书面形式;
(3)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须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之前。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之前,无须提出撤回仲裁申请,而仲裁庭一旦作出仲裁裁决或者
仲裁调解书,则意味着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局性判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不能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
(4)提出撤回仲裁申请需当事人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