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追查。
公安机关追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措施包括:
(1)调查措施。如现场勘查、检验、侦查实验、调查访问、辨认、讯问、询问、通报等。
(2)追缉措施。如追踪、堵截、搜索、守候、通缉等。
(3)强制措施。如拘传、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
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