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无效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其中第一款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是无效的,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变更或撤销之前合同是有效的。可以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后无效且自始无效。
另外,对于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几种情形,因为这几类合同具有目的、手段、方式方法等的不正当性和非法性,合同自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而对于第五款规定属于兜底条款,在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比如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
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
签订的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