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有关规定,要
延长羁押期限,需满足:
(1)案件情况复杂,期限届满无法办结;
(2)经上级批准。满足两个条件方可申请延长一个月。即若案件情况复杂导致羁押期限届满也不能办理结案时,检察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将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因此,案情复杂时经上级批准可将羁押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2、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