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单位税额标准调整
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在调整土地等级的同时,对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在现有基础上平均提高一倍。
为制定切合我市实际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本着前瞻的原则,同时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在重新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范围的基础上,将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内四区
将市内四区原五个土地等级的年单位税额由现在的每平方米6元、5元、4元、3元、2元,按七个等级重新调整确定为每平方米9元、7元、6元、5元、4元、3元、2元。调整后市内四区的年平均单位税额提高约50。
(二)黄岛区、崂山区、城阳区
根据目前该三区的建设和繁华程度,三区的年单位税额由现有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等地5元平方米、二等地3元平方米、三等地2元平方米、四等地1元平方米。
将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的年单位税额由现有标准统一调整为一等地3元平方米、二等地2元平方米、三等地1元平方米。
单位面积土地使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表”执行。
二、关于征税范围
(一)青岛市市内四区和黄岛、崂山、城阳三个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大城市标准执行。
(二)即墨、胶州、胶南、莱西、平度五市(以下简称五市)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小城市标准执行。
(三)五市近年来新形成的工矿区和座落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以外的工矿企业所在地,需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市人民政府填报《开征土地使用税工矿区申请表》(附表二),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三、关于纳税人
凡在上述第一条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
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应先由实际使用者
缴纳土地使用税,待土地管理机关明确土地使用权属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者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四、关于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市内四区的纳税人在市内四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统一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五、关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范围和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各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
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核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