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下,由于此类银行工作人员不具有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又对贷款审批无直接关系,因此,他们没有可供利用的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可供行使的职权上的地位或方便,与上述普通自然人无异,在其主观过错和和客观行为符合
贷款诈骗罪构成时,以普通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认定。而不应当认定为挪用或
职务侵占罪,因为在此类贷款诈骗中所贷款项是由有审批发放权限的工作人员支配并实施的,此类银行工作人员不具有挪用或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果仅是利用早银行工作,利用与贷款审批工作人员熟悉的便利条件,与外部行为人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或者收受外部人员钱物,由于既没有银行职务或职权上的便利,也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不能构成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职务犯罪。以上就是怎么认定共同贷款诈骗罪的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