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的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个受害人被
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了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虽然对
残疾赔偿金作出了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对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以至实践中做法不一,有很多地方都是按最高一个伤残等级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而对低的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没有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