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规定,买卖违约要承担三种违约结果:
一是
继续履行合同;
二是采取措施补救;
三是赔偿损失。
1、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即返还本金之余再外加一部分作为违约金;
2、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房屋),每延迟交付一日按日交违约金;
3、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按每延迟交付一日按日交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
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