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
建立劳动关系,可以
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在校学习的学生尚不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其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可以不
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律规定,如社会保险、最低工资等规定。
你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这样既保住了这份工作,也明确了你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如果单位非要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那合同的起始时间要注意把握,一定要确定在你毕业以后的时间。
否则,你会因为尚未毕业在校学习,不能够按时上班,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处罚哦。
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目的,就是保证你毕业后能够顺利到用人单位工作,或者用人单位保证要接纳你去工作的一个书面契约,它的效力与你与其签订了毕业后去就业的劳动合同是一样的。
学校不会因此做出扣发你的毕业证等证件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