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延期举证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其掌握管理的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以及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对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当庭进行质证。
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5、当事人应当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否则,当事人要
承担法律责任和败诉后果。
6、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7、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8、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申请
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庭许可。证人在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时,可视为出庭作证。
9、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有参与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他人作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打击报复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