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
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寄存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