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
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7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50%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30%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