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
土地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3)承包方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承包地被征用、占有时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承包方的义务:
土地承包合同的撤销权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