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个合同的经济效力的,具体来说案件出现基于同一性质相互有关联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时,不能简单作出一个有效,一个无效的确认。这种情况主要见于连环合同的并案审理,或有第三人参诉的纠纷案件。如某甲公司,对A产品无经营权,却超越经营范围,同乙公司签订的供给乙公司A产品为合同标的的购销合同。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预付货款后,因不能经营A产品而不能供货,又迟迟还不了货款,乙公司知情后,为了保障自己预期的利益同丙
公司签订合同,以A产品为购销标的,合同生效后,丙公司按约定,预付货款。乙公司收款后,便与丙公司和甲公司协商,达成三方协议,约定乙公司将其同丙
公司的合同转让给甲公司履行。甲公司因不能偿还乙公司的预付款,为解燃眉之急,签字认可确认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