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在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院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工伤职工不需要缴纳。办理手续之前已经垫付的,一般在出院时即可在医院结算。不能结算的,可以持有关单据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的,工伤职工可以向
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也可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