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一、购买流程:
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
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
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报销流程:
1、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
2、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