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发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第二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农民工作为企业的职工,按规定应参加
城镇养老保险。根据原劳动部1997年12月发布的《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第1条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应由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投保手续。农民工只需履行缴费义务,按规定由企业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后,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国务院1999年1月发布的《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第3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纳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这里的职工包括所有与用人单位
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不仅包括正式职工,也包括临时工;不仅包括户籍关系在本地的职工,也包括户籍关系在外地的职工;不仅包括城镇职工,也包括农民工。在外企工作的农民工也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按规定也应
缴纳养老保险费。各人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具体办理农民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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