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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更新时间:2022.07.11

各大地区有关宅基地面积的规定各有差异,具体如下: 华北地区 1.河北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2.山西 (一)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区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3.内蒙古 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北京 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决定,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之后标准规定的,可以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的标准从宽认定,超过部分按照乡村建设规划逐步调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西北地区 1.陕西 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2.甘肃 没有具体的面积说明。 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菜地和水浇地建房。农村居民建房应服从村镇建设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地、荒坡等非耕地。原住房在良田内的农户,自愿搬迁到山坡、荒地上居住的,可适当放宽住房面积,所退耕地可由该户承包使用。 3.青海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以户为单位,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水地不得超过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牧区的固定居民点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4.宁夏 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农、林、牧、渔场职工住宅用地,按照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标准执行。 5.新疆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 (一)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0.04公顷以上0.0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0.07公顷以上0.1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四)人均耕地0.1公顷以上0.1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五)人均耕地0.14公顷以上0.34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600平方米 (六)人均耕地0.34公顷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倍。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内,具体规定各乡、村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 西南地区 1.四川 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过10平方米,小城市和镇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农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宅,每人20至30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户按四人计算。 2.贵州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3.云南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宅基地,人均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不能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宅基地,均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不能超过150平方米。 4.重庆 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5.西藏 (一)占用耕地 (1)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严禁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2)人均耕地1.5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二)占用其他农用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三)占用荒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东北地区 1.辽宁 确无旧宅基地可以利用,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在籍农村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四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下、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应当低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应当低于二百七十平方米。 在籍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应当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吉林 (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业区农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两百七十平方米; (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口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3.黑龙江 (一)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 (二)城市近郊和乡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属农、林、牧、渔场场部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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