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书
(2008)东行初字第0020号原告印中香等48人(名单附后)原告暨
诉讼代表人印品香,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射阳县特庸镇永兴村一组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印书香,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射阳县特庸镇永兴村一组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印红香(又名印宏香),男,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射阳县特庸镇永兴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徐宏兵,江苏盐城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金良,江苏盐城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炳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地址在射阳县合德镇红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顾强生,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于渊,江苏盐城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进之,男,射阳县人民政府法制科科长第三人射阳县水利局,地址在射阳县合德镇体育路1号法定代表人陆军,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奎,江苏盐城公正律师事务所律烟第三人射阳县特庸镇永兴村
村民委员会,地址在射阳县特庸镇法定代表人沈阳兵,男,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玉庭,射阳县特庸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原告印中香等48人不服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射阳县政府)《关于注销JN01701001等49本农村集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
(2008)盐行辖字第0014号《
行政裁定书》,将此案移交本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