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三、清理公司财产;
四、接管公司债务;
五、设立清算组账户;
六、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九、处理公司财产;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十
一、指定清算方案;
十
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十
三、提交清算报告;
十
四、清算终结。
十
五、注销登记。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