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有四种情形。故意轻伤、故意重伤、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四种情况的未遂界定如下:
一、故意轻伤。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值得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我国刑法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这种情况不构成故意伤害的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论处。
二、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通常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具体的重伤故意,客观上已开始实行故意重伤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伤结果的,这时不管是造成了轻伤害还是没有造成伤害,只要综合全部案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定罪处罚的,都应认定为
故意重伤未遂。
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
结果加重犯。作为适用加重法定刑根据的加重结果是指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而不包括可能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加重结果未发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
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