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多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整日忙于事业,平时不注意家里面的经济钱财情况,共同财产主要存在一方的名下,另外一方可能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财产的漏分,在
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一方在离婚后
不履行义务,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也可
向法院起诉,并且能够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如果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这样虽然简洁,但却有不利之处。如果还有一方向对方隐瞒存款情况,因为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处理方法,即使离婚后又知道对方还有银行存款,也很难要求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隐匿银行存款者有利,可能会使夫妻的财产分割实际上不公平。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
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便可以要求再次予以分割,即便对方拒绝,仍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