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界定如下:
1.确定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
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
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