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持原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轻,但是受到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无法加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
1、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