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小孩不结婚,不进行结婚登记仍属违规: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
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
办结婚登记。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取消未婚人士生育第一胎的
社会抚养费,更加接近了生育自由原则。然而,新规仍然要求生育者“补办结婚登记”,从法理角度“毫无道理”。
我囯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即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包括有和谁结婚的自由。所谓的责令办理结婚登记,事实上就是干涉婚姻自由。如果生育者坚持不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违反行政性规定。
只是因为条例除“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外没有明确其他处罚措施,所以一般责令没有执行,也就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