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所在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劳动者可以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尚若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拿着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非定残后一次性支付。
7、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