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这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的权力,法律用了“应当”这个字,属于强制性规定;
2、工伤本人之前书面放弃劳动能力鉴定,与法律相违背,需要无效约定,
不具有法律效力,后期个人还是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如果离职,需要在离职一年内申请;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因此在员工受伤的时候对于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放弃了的话,在离职的时候很有可能得不到赔偿,建议还是进行工伤鉴定。